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 判斷數個證據的效力應當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1、物證、歷史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¼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
高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2、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
力低于其他證人證言。
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大于傳來證據。
4、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進行綜合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 判斷數個證據的效力應當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1、物證、歷史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¼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
高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2、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
力低于其他證人證言。
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大于傳來證據。
4、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進行綜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