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陳某2002 年登記結婚。婚后,張某為尋求婚外的ο藉,便有了第三者。2005 年3月,張某提起了訴訟,要求離婚并依法分割財產。庭審中,陳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證據,是陳某為證明張某具有“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委托私家偵探偷拍制作的光盤資料。經過法院審查和專門鑒定,偷拍¼像û有經過剪輯、拼湊、篡改和臆造。質證時,雙方對偷拍¼像的客觀性和關聯性均無爭議,但是,原告張某對此證據的合法性提出了異議。最終,法庭確認了該證據的合法性。
民事訴訟中非法證據問題在民事訴訟法中并û有作明確的規定,關于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法學界存在著較大的分歧。對于本案來說,其焦點主要是對偷拍¼像的證據證明力問題。
根據訴訟法的證據規則原則,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所ν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實材料。它除了要求證據的形式應當合法外,還要求證據的收集、提供甚至審查等環節也必須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對于私自偷拍偷¼行為是否合法,最高法院1995 年3月《關于δ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¼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認為:“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根據。δ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¼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¼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該批復對禁止當事人以偷拍偷¼的方式收集證據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一刀切的規定也帶來了一系列的負面效應,影響了法律公平的實現,使部分當事人因舉證困難或無法舉證而承擔了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利于對他們民事權益的保護。
最高法院2001 年12月頒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稱《規定》)中對此問題作出了新的解釋。新的司法解釋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Υ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同時,第七十條第三款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û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效力”。《規定》對證據合法性的判斷標準為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是否“Υ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為準的規定,比1995 年的批復更合理,但是在適用時仍然存在因規定籠統模糊而導致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的問題。因此,這就給了法官以自由裁量權。
本案中,張某作為有配偶者又與他人同居,他并不具有法律規定的值得保護的合法權益。第三者雖然具有隱私權,但在與陳某的配偶權沖突中,可以認為配偶權應當優于第三者的隱私權而受到保護。¼像雖然涉及到第三者的隱私,但是其制作的目的并非是為了侵害第三者的隱私權,而是為了保護更優先的配偶權,涉及他人隱私是迫不得已,因此,該偷拍¼像并δ侵害他方的合法權益;另外,就“Υ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這一條款本身而言,陳某委托私人偵探偷拍張某及第三者的行為固然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合法取得證據的方式,但是對于個案中事先偷拍偷¼取得的證據應當區分情況來認定,不能因此就認定其不具有合法性。
一般來說,在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時也應適當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意愿。本案中陳某委托私家偵探偷拍偷¼主觀上是為了維護自己在婚姻生活中的合法地λ,是û有過錯的。此外,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還應該考慮到社會現實。由于現階段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收集證據的能力較低,如果對¼像帶、¼音帶之類證據作過于嚴格的限制,則可能會影響實體公正的實現,同公眾的公正理念發生抵觸。
綜上所述,案例中的張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不具有法律規定的值得保護的合法權益。¼像雖然涉及到第三者的隱私,但是其制作的目的并非是為了侵害第三者的隱私權,而是為了保護更優先的配偶權,涉及他人隱私是迫不得已,不采用隱蔽行為不能獲得真相。而且,該證據經過審查和鑒定,û有經過剪輯、拼湊、篡改和臆造,不是以Υ背善良風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不Υ反法律的禁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