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明確: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除對方當事人認可外,其主張不予支持。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當事人認可或者不予反駁的,可以確認其證明力。、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當事人舉不出相應證據反駁的,可以綜合全案情況對該證據予以認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û有足夠理由否定對方證據的,應當分別對當事人提出的證據進行審查,并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當事人在庭審質證時對證據表示認可,庭審后又反悔,但提不出相應證據的,不能推翻已認定的證據。 當事人提供的證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開庭日期,û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該證人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有證據證明持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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