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離婚訴訟案件中,大家都應該會聽到“證據保全”。但是,離婚證據保全是什么意思?很多普通老百姓對這很少會有理解。下面就讓滬律網小編帶您了解一下離婚證據保全。
離婚證據保全,就是針對對于可能會腐爛、毀壞、被拋棄、易滅失的離婚訴訟的證據,在調查取證之前,預先采取保護措施。
離婚證據保全的方法主要有:
1、向證人進行詢問調查,取得證人證言;
2、對文書、物品進行拍照、錄像、抄寫、復制等;
3、對證據進行鑒定或勘驗;將證據原物封存等。
離婚證據保全,可以由訴訟參加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證據保全的重要作用,在于防止證據滅失后無法取得,從而造成審判上的困難。
離婚中如何保全證據?
起訴后提出證據保全申請的,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訴訟參加人的申請,就應作出準許保全的裁定,并在裁定中指出保全哪種證據、在何時何地用何種方法保全。如果人民法院不接受訴訟參加人的申請,也應作出裁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關于證據保全的方法,《民事訴訟法》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實踐中要根據證據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1、對書證,要盡可能提取原件,提取原件確有困難的,可提取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等加以保全;
2、對物證,可通過勘驗筆錄、拍照、錄像、繪圖、復制模型或者保持原物的方法保全;
3、對視聽資料,可通過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現的形象或音響,或者利用電子計算機貯存的資料加以保全;
4、對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可采用筆錄或者錄音的方法加以保全,并力求準確、可靠,保持其原稿或原意,筆錄經本人核對蓋章后,正式附卷加以保存,不得損壞或未經批準而銷毀;
對年邁、重病、有死亡可能的證人,或者即將出國的證人,要不失時機地進行取證。凡涉及到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黃色書刊、淫穢圖片等證據,都應當設有專人保管,以免向外流傳,造成失密或不良影響。
總之,對證據的保全,要做到不變質、不損壞、不丟失,力爭保持證據的原樣或原意,以充分發揮其證明效力。保存證據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
知識總結:民事訴訟是以證據為基礎展開的。依據有關證據,當事人和法院才能夠了解或查明案件真相,明確爭議的原因,正確、合理地解決糾紛。然而從糾紛的發生到開庭審理必然有一段時間間隔,在這段時間內,某些證據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為原因,可能會滅失或者到開庭時難以取得。為了防止出現這類情況給當事人的舉證和法院的審理帶來困難,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證據保全制度。在出現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通過對證據的固定和保護,可以避免在開庭審理時,由于證據的滅失或難以取得給案件的審理帶來的困難,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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