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通常情況下,離婚證據收集的難度不會太大。但是,如果涉及損害賠償或財產隱匿問題,收集和保存離婚證據往往成為當事人的首先面對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在起訴之前,一般應當收集以下幾個方面的證據:
一、證明夫妻關系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一方有暴力行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范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并出具清單,清單中應注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三、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四、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知識延伸:
離婚訴訟書怎么寫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如下事項:①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③證據和證據的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就一份好的離婚起訴書來說,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一)要寫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籍貫、工作單位和住址。如果有訴訟代理人,還應當寫明訴訟代理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代理權的范圍以及與原告之間的關系等。
二)主要是陳述婚姻狀況、離婚理由以及訴訟請求。
(1)婚姻狀況中應當寫明何時結婚,在何地登記;怎樣相識,是自由戀愛還是經人介紹,或是包辦、買賣婚姻,是初婚還是再婚;婚后有無子女,子女的年齡及其他情況;現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長時間等。
(2)離婚的理由中應當寫明:婚姻基礎怎樣,是好是壞,還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經過,被告的現在態度如何;是否經過 雙方單位或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調解,調解的效果怎樣;以前是否到法庭訴訟過,法庭處理結果。如果是因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離婚案件,起訴方必須提出證據、證 人的姓名和住址。總之,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離婚的充分理由。
(3)訴訟請求部分應當寫明自己的離婚態度,離婚后對子女如何撫養、撫養費的承擔,對家庭共同財產如何處置。
三)寫明起訴時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告人自己簽名或蓋章,起訴的時間。
起訴狀寫完后,要求一式兩份,送到法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