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很多情況下,無過錯方要設法取得有過錯方存在婚外情、婚外性行為的證據,以求在離婚時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財產分割權益的最大化。對于此,離婚律師忠告當事人:不惜成本的捉奸證據,在離婚訴訟中的作用,往往與當事人的期望值有一定的差距。
1、捉奸證據對離婚精神賠償請求的作用。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過錯方有上述法定情節,無過錯方提起賠償請求,法院才會支持。這就是說,《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僅規定四種情況才能適用損害賠償,且未加兜底條款。法官是不能隨意擴大損害賠償范圍的,或者說,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為,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證據,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對于精神賠償的支持。
2、捉奸證據對證明對方的同居關系的作用。
捉到了奸,并不能證明過錯方與第三者有同居關系。同居與通奸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內有連續、穩定共同生活的事實。而通奸行為,可以發生在一個小時內。
另外,配偶與第三者有了非己的孩子,就認為他們之間有同居關系,是一種誤解。有了孩子,只能證明兩者有不正當男女關系,但不能必然證明有同居的事實,也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賠償。
3、收集捉奸證據的必要性。
當然,在另一方有婚外情但又不能得到精神賠償的情況下,并不意味著沒有必要去收集這方面的證據。
其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若干意見》的規定,法院在處理案件時,要堅持照顧無過錯方處理原則,是有利于無過錯方財產分割的法定理由,
在花費取證成本不高的情況下,證據還是越多越好。
其二,從訴訟策略上考慮,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證據,就可能在訴訟中爭取更多的主動,給過錯方施加更多的壓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讓步,以達到在財產上多分的優勢,使自己的痛苦能從分得的財產上得到慰藉。
4、聘請調查公司收集捉奸證據是否可行?
如果家庭財產較多,自己取證較為困難,或有所不便,聘請調查公司出面調查取證是一種較好的選擇。有些當事人捉奸的目的,是不求在財產分割中得到照顧,而是想達到心理的平衡,向世人證明配偶的過錯,以及尋求精神上的安慰。在這種情況下,聘請調查公司捉奸也是尋求心理平衡的一種方法。
5、法院對捉奸證據的采信
(1)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破門進入自家床邊,舉起攝像機拍下床上時況,照片被法院認定的可能性較大。
在自己家里捉奸,不屬于私闖他人住宅,構不成刑事責任。捉奸過程及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被捉奸人的名譽權等,要看捉奸人的目的、傳播范圍和后果。如果是為了離婚訴訟中取證,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即使行為有些過激,但只要主觀上不是故意對他人進行人身侮辱等,客觀上又沒有將照片廣泛傳播故意宣揚,而僅用于庭審舉證,不能說侵犯了被捉奸人的名譽權,證據有效的可能性較大。
(2)在他人住宅或賓館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因為證據取得方式要合法,否則即使反映了事實真相,取得的證據不但不能被法院采納,反而可能會吃侵權官司。
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調查收集不忠于自己的證據未嘗不可,但其行為應合乎法律規定。若在調查取證中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則構成了對他人的精神損害,應承擔民事責任。
(3)在公園等公共場所取證的合法性問題。
雖然在大眾公共場所過于親密接觸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園發生性行為的現象。如果發生的行為進入公共場所范疇,行為人的行為就失去了狹義的私密性,一般認為這是行為人自己放棄了隱私的權利,因此,取的證據被法院采納的可能性較大。
6、捉奸證據對財產分割的作用。
捉奸人一旦捉奸成功,往往會利用環境優勢迫使過錯方簽訂一些類似認罪書之類的東西,并讓過錯方在早擬定好的財產分配方案上簽字。對于這類協議的效力,因缺乏公平、自愿的契約基本原則,法院認定的可能性不大。
從上文捉奸證據在離婚訴訟中的作用的分析介紹中看出,在離婚案件中,并不是說無過錯方所掌握的捉奸證據全部都能被法院所采信。因此,離婚當事人在收集離婚證據時最好向離婚律師咨詢,以免花冤枉錢、辦冤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