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是案件成敗的關鍵,離婚案件和其它案件一樣,在訴訟中主要圍繞案件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因此在離婚案件中,不管原告還是被告,都要積極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但是很多人身陷離婚泥潭時,往往感性多于理性。而且離婚牽涉感情、財產、孩子的撫養等種種問題,當事人不知道該如何搜集和提供證據。很多自己的主張由于沒有證據支持,最終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筆者圍繞普通離婚訴訟中的爭議焦點,即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孩子歸誰撫養、財產如何分割、一方有無過錯等問題,簡要介紹一下相關證據該如何收集。
一、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離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相對其他方面證據而言是比較難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過錯的情形。
我國 《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五種應該判決離婚的情形,這五種情況下當事人只要有證據證實,法院在調解無效后一般應判離。如果不具備以上幾種情形,第一次起訴法院判離的希望就不大。所以存在上述情況的當事人都希望自己能收集到相關證據,盡快走出圍城,在此我們談一下面對這幾種情形該如何取得證據?
這五種法定的情形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遺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并屢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經分居兩年,都屬于法定判離的情節。是否存在上述情況,法院要看雙方出示證據而定。
離婚案件中,有關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過錯的證據最難收集。一般存在這種情形的當事人都比較隱蔽,輕易不會暴露自己,許多受害方當事人無奈地放棄了取證。
那么,在實踐中這部分情況需要什么證據證實呢?從傳統的證據來說,能夠證明過錯一方存在上述情況的,一般是經常居住地的鄰居、朋友、街道或居委會的證明。
隨著網絡的發展,電子證據這一證據形式也隨之進入司法領域,像手機短信、MSN、QQ的聊天記錄、電子郵件、錄音錄像等在一定條件下都可以作為證據。那么,如何讓這些作為證據使用呢?
1、手機短信
手機短信作為證據使用,實踐中已經逐漸得到了認可。在離婚案件中,短信被越來越多的當事人作為對方存有過錯的證據。
比如,一方當事人與第三者的曖昧短信、第三者給受害方的短信等,在收集該類證據時,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將短信刪除的情況下,直接將此信息予以儲存,最好到公證處進行書面公證。二是在與案件有關的短信被刪除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運營商調取短信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