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離婚要收集什么證據?
(一)當事人自然情況的證據:
1、戶口本、居民身份證、結婚登記書、復婚證;
2、離婚證、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3、勞改、勞教單位的證明信;
4、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證明和代理事項、權限、期限、形式的委托書。
(二)當事人婚姻基礎方面的證據:
1、婚前相識、相戀經過的自述及介紹人的證言;
2、有關物品、信件;
3、包辦、買賣婚姻的證人證言;
4、婚后情況自述、鄰居證言。
(三)證明感情破裂無和好可能的證據:
1、草率結婚的自述及有關知情人證言、婚后仍無感情的陳述;
2、一方或雙方有虐待對方親屬的事例,有關人員的證言;
3、證明一方騙婚的證據;
4、包辦、買賣婚姻的事實、證言,物證;
5、人民法院對一方的重婚認定法律文書,通奸、賭博、酗酒的證明,一方被判長期徒刑的判決書;
6、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7、縣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8、婚后分居的證明;
9、其它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
(四)證明離婚財產的證據:
1、雙方各自財產的來源證據,財產取得時有關證人證言;
2、共同生活期間取得財產的證據;
3、子女各自財產的證明;
4、房屋產權的證明、合資建房的證據、證人證言;
5、個人債務及家庭債務的證據。
(五)證明子女撫養能力的證據:
1、雙方的經濟收入證明;
2、雙方教育水平的證明和生活環境優劣的證明;
3、確定撫養費的參考材料。
(六)女方懷孕期間或分娩后一年內男方起訴離婚的證據:
1、通奸懷孕;
2、淫亂或賣淫懷孕;
3、非法與他人姘居或重婚懷孕;
4、分娩后一年內下落不明的證明。
(七)對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離婚:
1、被告患有精神病且無法治愈的醫院證明;
2、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書;
3、被告與他人通奸或淫亂、賣淫,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人員的證言、被告的陳述。
(八)其它原因的證明。
二、收集離婚證據有哪些技巧
(一)法律規定的感情破裂的離婚證據的收集技巧
1、看分居時間——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2、看婚前是否對精神病有所隱瞞——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看是否有犯罪行為——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4、看有無禁止性結婚的疾病——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二)能夠證明對方有過錯的離婚證據的收集技巧
1、重婚、與他人同居的證明——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離婚證據;
2、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明——提交法醫鑒定,提出證人;
3、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明——提交居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三)離婚過程子女撫養方面的離婚證據的收集技巧
1、撫養費的證明——提交雙方的收入證明。
2、撫養權的歸屬證明——根據孩子的年齡和具體情況,提交有利于爭取撫養權的而相關證據:
(1)對于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情況的,應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隨父或跟母生活的相關離婚證據;
(2)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例如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或者是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對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未成年的子女,有一下情形可以爭取撫養權的證明理由:
A、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B、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C、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D、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E、子女單獨隨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四)離婚過程中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證據的收集技巧
夫妻共同財產房產、存款、公司股份、股票、車子、債權、住房公積金等。如果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證據,更應該掌握收集證據的技巧,技巧分類如下:
1、雙方有財產約定——提交協議書;
2、有銀行存款并申請法院調查——提交銀行帳號;
3、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
4、有機動車——提交車輛行駛證;
5、有房產——提交房產證、購房合同、交款發票;
6、在公司擁有股權——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
7、有債權債務的——借據、相關的佐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