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前提是婚姻關系的存在,如果不存在婚姻關系的話,自然是不能夠訴訟離婚的,所以夫妻感情破裂而又不能自行協商登記離婚而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婚因關系的時候,雙方首先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的結婚證。
如果結婚證丟失,則必須提交相應的證明。《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