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本質也是屬于一種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所以要遵守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即“有損害才有賠償”,所以,在離婚的時候,夫妻關系中的無過錯一方要想獲得損害賠償,或者獲得比較合理的損害賠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自己受到相應損害的證據。
1、財產損害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因實施法定違法行為而導致另一方配偶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直接財產損失)及預期利益的損失(即應該獲得的收益因為過錯行為而導致沒有獲得或者減少)等方面的證據。
2、人身損害方面的證據:比如配偶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另一方住院治療所花費的醫藥費票據等證據。
3、精神損害方面的證據。
最后需要說明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的規定,要求損害賠償必須以離婚為前提,同時要求損害賠償的主體必須是無法定過錯行為的配偶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