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樣一起案件,在一起離婚訴訟中,丈夫有婚外情,妻子胡某知道丈夫在第三者劉某的住宅后,叫上自家3男3女6個親戚去“捉奸”。破門進入劉某的住所后,胡某先拍攝了丈夫和劉某同睡一床的照片,然后,同去的3名男性將男方圍住,胡某上前毆打劉某,并強行剝去了她的內衣內褲,劉某用毯子遮蓋自己的身體,躲閃不及,覺得自己受到了侮辱。為此,她訴至法院,要求胡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8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胡某調查收集丈夫不忠于妻子的證據未嘗不可,但其行為應合乎法律規定。胡某在劉某的房屋內,侵害了其人格權及隱私權,構成了對她的精神損害。因此胡某對此應承擔民事責任。
后來這份捉奸的證據在離婚訴訟中也沒被法院采納,證據取得的方式要合法,否則,取證即使反映了事實真相,卻不能被法院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