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張先生為了獲得網友田女士的芳心,與田女士認識不到三月便持假離婚證與田女士結為夫妻。田女士發現后訴至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要求宣告雙方婚姻無效,張先生賠償精神損失費20000元。
原告田女士訴稱,2007年8月16日自己與張先生通過在網上聊天時認識。2007年11月5日,張先生在與原配偶尚未離婚的情況下,持購買的假離婚證與與我在北京市一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09年3月22日法院認定張先生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該判決現已生效。 張先生的行為已構成重婚,故我訴至法院,要求宣告我與張先生婚姻無效,張先生賠償我精神損失費2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先生在與他人的婚姻未解除之前又與田女士結婚的行為屬于重婚,故田女士與張先生的婚姻應確認無效;張先生的行為已經給田女士造成一定的傷害,故張先生應給予田女士一定的精神賠償。被告張先生賠償原告田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五千元。(法律百事通4008805008熱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