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哈爾濱市公安部門在調查一起涉嫌重婚罪的案件時發(fā)現,一男子竟在同一區(qū)級民政部門辦理了兩次結婚登記。記者調查了解到,由于新出臺的《婚姻登記條例》存在一些“漏洞”,致使民政與戶籍部門之間無資源共享平臺,由此在結婚、離婚問題上暴露出一系列問題。
手持“雙證”專鉆政策空子
因離婚時必須“上交”結婚證,而再婚時不用收回離婚證,因此哈爾濱市有相當一部分市民手中既有離婚證又有結婚證,這其中,常常是原配夫妻,為了鉆政策的空子,實施離婚、再婚的把戲。
據一民政婚姻登記部門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現在假離婚的特別多,原因也很多,有的是因為單位不為有配偶的女職工報銷熱費,有的是為了躲避債務、轉移財產,也有的是為了騙取低保、騙取房屋拆遷補償款等等。從今年8月1日起,國家實施了個人房屋交易強征個稅政策后,一些市民家有兩套住房的,為規(guī)避必須繳納的二手房轉讓時增值部分20%的個人所得稅,一些夫妻也打起了假離婚的“小算盤”。這位工作人員介紹說,許多假離婚都是因為“利益”。此外,由于戶口簿上并沒體現“離婚”字樣,因此,他們可隨時再次辦理結婚登記,這樣可避免被查非法同居。因此,現在手持“雙證”的大有人在。
補結婚證一日內結婚再離婚
據了解,現在結婚登記,只要持身份證及戶口簿即可;而離婚需持身份證、戶口簿及結婚證。
既然“雙證”讓一些人大鉆空子,為什么再婚時不收繳離婚證呢?對此一位業(yè)內人士解釋說,再婚時只能收繳原來夫妻一方的離婚證,沒有多大意義。但離婚時,必須要拿結婚證,這是一條“硬性”規(guī)定。
高某夫妻因性格不和到民政部門協(xié)議離婚,之前因多次搬家,結婚證已弄丟了。為此,高某必須到市檔案部門查找原始結婚登記資料,拿到證明后,兩人得在民政部門先照結婚照,補辦結婚證明;而后,再手持結婚證辦理離婚。一日之內,經歷結婚、離婚,令人哭笑不得。
目前在結婚、離婚的自由度放寬的情況下,離婚時必須出示結婚證究竟有多大意義?對此,一位業(yè)內人士說,其實意義不大。
無共享資料重婚易鉆空子
據悉,舊的《婚姻登記條例》曾有過相關規(guī)定,要求民政部門在登記完之后,在戶口簿個人婚姻狀況一欄填寫已婚或離婚等情況。但新《婚姻登記條例》對此并沒有特別要求。市民申辦“婚姻狀況”欄變更,需到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目前看這項工作做不做完全由市民自己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