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離婚8年了,但他與前妻李某卻被一筆9萬元的老債連在一起——兩人的離婚證沒有編號,在婚姻登記機關也查不到任何檔案,市一中院于日前終審判決兩人共同承擔償還債務。
第一次起訴
兩張借條過期
據了解,何某與李某結婚后,李某想做生意。1998年,李某找到朋友陳某,陸續從陳某處借了8萬余元。當年5月23日,李某出具了一張借條,一共寫下三筆借款,分別為3.435萬元、2.8萬元、1.8萬元。李某承諾在同年12月23日之前還清。
轉眼間就到了1998年底,李某根本沒有還款的意思。2001年1月,陳某只得起訴到法院,要求李某及其丈夫共同償還借款1.8萬元,而另外兩筆借款已過訴訟時效,他沒有一并起訴。
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由于何某和李某夫妻倆下落不明,經公告傳喚也未到庭參加訴訟,一審法院遂缺席判決何某夫妻倆償還1.8萬元。
找到債務人
重新出具借條
判決生效后,何某夫妻倆一直沒找到,陳某就沒拿到錢。2004年3月6日,陳某終于找到李某,強烈要求她歸還借款。李某表示自己確實無力還債,雙方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李某重新出具一張借款金額為9萬元的借條給陳某。
捏著9萬元的借條,陳某催收了近兩年,還是沒有收到錢。生怕再次超過訴訟時效的陳某,在今年1月再次把李某和何某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共同償還9萬元借款。
舉證期限內,何某提出,自己已在1998年9月24日與李某離婚。他不知道前妻李某是否借了陳某的錢。即使雙方確實存在債務關系,也與他無關。
第二次起訴
判決還款9萬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何某和李某向法院提交的離婚證上竟沒有編號。此案在審理中,法官通過核實得知,離婚證的確出自于婚姻登記機關,但在婚姻登記機關確查找不到兩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債主陳某堅持認為,何某和李某的離婚證是假的。
市一中院經過審理認為,由于何某和李某的離婚證上無編號,加之婚姻登記機關又沒有兩人的離婚登記檔案,其離婚證缺乏真實性,不予確認。
同時,陳某通過訴訟確認1.8萬元的借款后,其余借款雖已超過訴訟時效,但債務人李某于2004年3月6日又重新出具借條加以確認,訴訟時效應重新計算。而何某雖未在借條上簽字確認,但這筆借款是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最終,市一中院判決由李某和何某共同償還9萬元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