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了天寧區民政局頒發給精神病人朱某和其丈夫戴某的,并根據過錯原則判決民政局和戴某分別承擔訴訟費800元、1100元。
朱某,女,因受驚嚇患精神分裂癥。1985年,朱某與戴某結為夫妻。婚后,朱某多次精神癥狀復發住院治療,出院后,亦長期服藥控制。2006年5月23日,朱某和戴某到天寧區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將房產分給戴某名下。
案件審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朱某在離婚時的精神狀況進行鑒定,結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協議離婚的,民政部門不應當受理。法院認為,戴某在離婚時隱瞞了朱某患有精神病的病史,致使民政局違法發放了離婚證,依法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