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的行政糾紛案件,判決撤銷了被告醴陵市民政局2007年11月8日為第三人譚某補辦的株醴補離字010700016號離婚證,駁回了原告胡某要求被告醴陵市民政局賠償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
案例
2007年11月8日,第三人譚某持離婚申請書復印件到被告醴陵市民政局申請補發離婚證。該申請書系第三人到攸縣民政局復印,不是原件。被告醴陵市民政局未進行核實、查證,僅依據第三人譚小飛的申請,即為其頒發了株醴補離字010700016號離婚證。原告胡某以在與第三人并未離婚的情況下、被告向第三人補發離婚證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為第三人補發的離婚證,并要求被告賠償由此造成的精神損失2000元。
審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醴陵市民政局雖具有補辦婚姻登記的法定職責,但第三人譚某僅向被告提供了在攸縣皇圖嶺鎮民政辦復印而來的離婚登記申請書,被告未主動向原辦理登記機關發函,調查婚姻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亦未核查婚姻當事人離婚申請書的真實性,就直接為第三人辦理補領手續,系程序不合法。原告要求撤銷被告向第三人補發的離婚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于法無據,應予駁回。因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