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離婚證的領取具有一定的規律,婚姻登記機關向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頒發離婚證要經下列法定程序:
一、受理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提出的申請并核查其應當提交的法律文件;
二、婚姻登記機關明確告知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關于《婚姻法》規定的登記離婚的條件;
三、詢問關于離婚協議的內容及意愿是否一致,有異議的應當重新協商達成一致;
四、詢問關于子女撫養及財產、債務的處理是否有異議,如有,應當重新協商一致;
五、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手印;
六、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宣讀《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填寫《離婚登記處理表》。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婚姻登記員按下列步驟頒發離婚證書:
一、向雙方當事人再次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二、婚姻登記員告知其領取離婚證后雙方的法律關系,與子女的關系及各自應盡義務;
三、在《離婚登記處理表》上簽名或者按手印。本欄必由當事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四、注銷雙方的結婚證,頒發離婚證;
五、宣布解除雙方夫妻關系。
離婚當事人可當場領到離婚證
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施行后,自愿離婚的雙方,不用再苦等1個月的審查期,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時,可以當場領到離婚證。
根據1994年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近日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說,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原有條例中的這個規定。新條例指出,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此舉將使得辦理離婚的手續大大簡化,時間大大縮短。
但這并不意味著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的處理可以大而化之。新條例同時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