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為達到離婚之目的,竟然串通一女子假扮夫妻,輕而易舉地騙取了離婚證書。作為婚姻登記機關的山東省東阿縣民政局,由于審查把關不嚴將自己送上了被告席。近日,東阿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縣民政局對王某和李某的離婚登記,所發離婚證書無效。
法院經審理查明,1989年春,王某與李某結婚。自2001年起,夫妻間便開始產生矛盾并逐步加劇。王某遂多次提出離婚要求,但遭到李某的反對而未果。為達到早日離婚的目的,2003年9月,王某經與一女子協商假扮成夫妻,持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等證件,一起到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并順利拿到離婚證書。當李某得知真相后,便立即前往縣民政局要求撤銷該離婚登記。然而,得到的答復是《婚姻登記條例》僅僅賦予了婚姻登記機關對受到脅迫結婚登記案件的撤銷權,并無權撤銷此類離婚登記。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李某遂將縣民政局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縣民政局在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各種有效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過程中,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和謹慎義務。在李某本人并沒有到場的情況下,民政局即草率地為王某發放了離婚證書,致使其所作的離婚登記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故依法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