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證有什么法律效力?
(1)離婚證是證明婚姻關系正式解除的憑證,從取得離婚證時起,當事人即具備再婚的條件。
(2)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在國外,離婚證的效力高于法院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例如中國公民(離婚者)要與外國人在國外登記結婚,只要持離婚證,外國婚姻登記機關就給予登記。如果持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就得辦理離婚公證后才能認可。國際上多數國家一般不承認離婚調解書的效力。
2、離婚證可以代補辦嗎?
離婚證,是男女雙方合法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律文書,領取離婚證之時,就是夫妻關系終止之日。離婚證丟失后可以補辦。
離婚證丟失或以因其他原因,當事人需要補辦離婚證的,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委托辦理應當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委托書。
其中,委托書中應當寫明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此外,受委托人還應當同時提交其本人的身份證件。
3、離婚登記機關受理補辦或者補領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有以下幾方面: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當事人依法登記離婚,至今依然是該狀態不變;
(3)當事人持有規定的身份證件;
(4)原則上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4、離婚證丟了補辦程序是什么?
離婚證丟失后,補辦時的審查程序:
(1)審查證件、證明材料是否齊全、規范、有效;
(2)詢問相關情況;
(3)查證離婚登記記錄是否屬實;
(4)離婚證丟失后,補辦時的補發程序:
(5)經查證確認屬實、符合補發條件的,予以補發;
(6)不符合補發條件的,不予補發并當場向當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