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應坦誠相待,怎能隱瞞婚前犯罪?9月7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離婚案,原、被告達成調解協議自愿離婚。
原告宋某訴稱,原、被告于2006年7月3日登記結婚,同年8月7日生育一男孩,由于婚前原告對被告譚某缺乏了解,同時被告隱瞞其婚前的犯罪行為,直到2007年7月被告因婚前搶劫行為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原告才知道此事。被告的行為嚴重傷害了雙方夫妻感情,并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
一審法院經組織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一,雙方自愿離婚;二,婚生男孩由被告譚某撫養,被告服刑期間小孩由被告父母代為撫養,原告宋某自2010年9月開始,每月支付撫養費200元至小孩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