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收離婚調解書仍需要再次審理2010-02-23 10:40:00 來源: 北方新報(
新報熱線(記者陳瑛楠)昨日,呼和浩特市讀者田女士向本報記者反映:“去年12月,我和我丈夫經過法院調解無效達成離婚協議,并且都在協議上簽了字,我還簽收了離婚調解書。可是不久,法院又通知我說由于我丈夫拒絕簽收離婚調解書,我的離婚調解書無效,要繼續依法審理。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兒?”
就此事件,王繼平律師評論說:“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離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離婚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簽收就與生效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絕簽收離婚調解書,離婚調解書就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所以法院仍需要再次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