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陷僵局 巧用擔保終促成 作者: 石濟生 馬小童 發布時間: 2010-01-22 08:37:24
原告蔡小莉(化名)2001年8月與范宏偉(化名)認識談婚,次年1月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均在外打工。2007年4月,原告回家后與被告父母因承包土地一事意見分歧發生爭吵,原告遂住回娘家不歸,2008年10月原告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雙方離婚。此后雙方仍分居生活,互不往來,蔡小莉于2009年12月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并要求撫養孩子范宇軒(化名)。
本案向被告范宏偉送達應訴文書時,被告表示雙方和好無望,同意離婚,法庭及時通知雙方到庭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原、被告對離婚及子女撫養均達成協議,但對撫養費的給付方式發生分歧,原告同意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100元,按月支付,被告則要求一次性支付9000元,雙方陷入僵局。
審理本案的法官提出方案,能否考慮分期給付。經過一番苦口婆心的工作,原告愿意分三次,即:在領取調解書時、今年年底和明年年底各給付3000元。但被告又認為原告常年在外打工,很少回家,如果后面兩次到期時原告不履行、不露面,就是達成協議也難以執行,仍然堅持自己的意見。雙方各執己見,調解似乎無法繼續進行。
承辦本案的法官又一次陷入思索:如果找人為原告履行的義務做擔保,能否打開這個“結”呢?遂通知原告到場談了這一想法,原告提出可讓自己的父母做保證人。在征詢原告父母的意見后,法官又和被告談話,被告表示有原告父母擔保自己就放心。
法庭向雙方及保證人講了有關調解擔保制度的規定后,被告說:“法庭做了這么多工作,都是為我們著想,現在有了別人的擔保,又有法律上的保障,我同意在協議上簽字。”當日,一次陷入僵持的調解在引入調解擔保制度后圓滿的劃上了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