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是組成家庭必不可少的元素。在所有的關系里面,夫妻之間的是最具個性、最為微妙的關系。然而,人們在天地日月圍堵起來的一方一方空格中耕耘歲月的同時,也免不了在聚散離合的情感漩渦中浮沉。
面對日益拔高的離婚率,人民法院應該怎樣處理案件,以追求辦案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我國《》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可見,調解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離婚案件審理中的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通過調解,可以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它比法院一紙判決更能達到兩者的和諧統一,有利于家庭穩定與社會和諧。法院離婚案件調解既可以在庭前進行,也可以在庭審中進行。
那么,作為一名法官,在離婚訴訟案件中該如何恰當地運用調解方法,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呢?高縣人民法院在離婚訴訟調解工作中做到 “三個堅持”:
一、 調解工作堅持攻心為上 在庭審的任何階段,審判人員要通過對離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深入了解雙方當事人婚姻運行狀況,問詢產生離婚訴求的直接導火索,找出雙方的矛盾所在,努力把握當事人的心理,運用心理學原理和方法做好離婚訴訟當事人雙方的心理工作。以退為進,避實就虛,從而舒緩當事人的緊張、焦慮情緒,抑制離婚沖動,引導當事人以更為理智的心態面對婚姻紅燈。喚起舊情,消除隔閡,使雙方當事人思想溝通,達到緩解、消除矛盾,相互諒解的目的,促使婚姻關系向和美方向發展。
二、調解工作堅持以和為貴 審判人員要認識到離婚案件審理中調解方法的重要性,因為離婚案件關系家庭和社會的穩定,所以圓滿地把離婚案件處理好顯得格外重要。由于婚姻涉及的是一個家庭及這個家庭成員的幸福,在面對此類案件時應當慎之又慎,要形成“勸和不勸離”的主導思想。即使在確定雙方感情徹底破裂、婚姻名存實亡的情況下,也應通過釋法明理找到一個讓雙方都能接受的最佳結合點。
三,調解堅持以公正為準 在離婚案件審理中,審判人員要尊重雙方當事人的價值準則,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不要將自已的價值觀念強加給他人。調解應客觀公正、不偏不斜,要善于結合具體事實對當事人進行法律教育和法制宣傳,要防止出現審判人員以壓代調、以拖代調、以判代調等違反離婚案件當事人自愿原則的現象發生,不能使調解成為一種隨意性很大的東西,喪失了其應有的公正性
“ 秉公執法、熱情服務、追求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這應該是每一個審判人員辦案所追求的目標和努力的方向。在案件審理中,遵循調解原則、重視調解方法,及時把握調解時機,學習調解技巧,是保護當事人的需要,也是審判人員實現自身價值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