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當事人都同意離婚,財產分割也能達成一致意見,但就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支付方式不能達成一致的。
雙方就孩子撫養費的支付有異議不能協商的,一般牽涉感情因素在內,擔心自己支付孩子的錢,有可能未用在孩子身上,故在該問題上律師有調解的空間。畢竟,子女是雙方的骨肉,真正不念親情的當事人極少。
2、雙方當事人僅就財產問題不能達成協議,且雙方差距不大的。
3、雙方都同意離婚,就細枝末節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
4、雙方都是外地人,都同意離婚,但不想回原籍辦理離婚手續的。
5、涉及財產數額較大,且一方有重大過錯的。但當事人對財產分割與損害賠償額分歧較小的。
重大過錯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6、其他容易調解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