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調解中,應該要注意哪些事項?在離婚調解中,必須注重調解方法的重要性,而且要根據具體的離婚案件進行靈活運用,在調解過程中注意調解的時機等。下面為您詳細介紹關于離婚調解要注意的事項。
離婚調解要注意的事項:
1、要認識到離婚案件審理中調解方法的重要性,因為離婚案件關系家庭和社會的穩定,圓滿地把離婚案件處理好因而顯得格外重要,此時如果正確地適用這些調解方法很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任何調解方法都不是靜止不變的東西,要根據離婚案件的實際情況靈活運用,可能有的案件需要綜合運用這些方法才能達到比較好的效果。
3、要把握好調解的時機,首先要樹立調解應貫穿訴訟全過程的理念,在矛盾事實查清后可進行調解,在財產等其它情況查明后可進行調解,因案而異,因人而異。
4、在調解過程中要做到離婚無傷,包括不因離婚傷害子女、不因離婚傷害對方、不因離婚傷害社會。盡量避免在影響子女學習或身心健康,應當以子女利益為最高原則,選擇子女最能接受或最有利的方法處理,排除或減少離婚對子女的傷害。
不因離婚傷害他方,包括精神傷害與物質傷害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要把因離婚對另一方的感情傷害(精神傷害)減小到最小程度;
二是要把因離婚對另一方的經濟損害(物質傷害)減少到最小程度,特別是不能使另一方因離婚限于困境。
不因離婚傷害社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不因離婚釀成社會矛盾,發生危及社會安寧的惡果;
二是不因離婚破壞社會公德,敗壞社會風俗。
5、要防止出現審判人員以壓代調、以拖代調、以判代調等違反離婚案件當事人自愿原則的現象發生,不能使調解成為一種隨意性很大的東西,喪失了其應有的公正性。例如,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時,應特別注意不能損害他們的合法權益。
相關內容——離婚調解的方法:
1、批評教育法。
在庭審的任何階段,審判人員通過對離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找出雙方的矛盾所在,努力把握當事人的心理,適時地進行調解,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不過運用這種方法要注意按程序進行。
2、矛盾緩和法。
一些離婚當事人在一起生活了幾十年,也一起打鬧了幾十年,雙方矛盾由來已久,積怨頗深,此時針對雙方的矛盾采取緩和的辦法,多給雙方時間,往往會產生比較好的效果。適用這種方法要求審判人員有足夠的耐心,不能急躁。
3、心理疏導法。
有時離婚雙方均對對方不滿,雙方又都不愿意坦誠地說出來,在這種情況下,將雙方分開來分別做其工作,了解其對對方不滿究竟在哪里,要對方怎樣做才肯讓步,然后在庭上通過審判人員說出來,這時審判人員主要起了一個橋梁的作用。
4、合力調解法。
在離婚案件中動用雙方當事人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人的力量,對雙方進行勸說,使他們處在親人編織的情網中,這種方法比較適合于年青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