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外調解
1、對于離婚糾紛,既可在訴訟前由有關部門進行訴訟調解,又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通過訴訟離婚方式解決。訴訟前調解,是指婚姻當事人所在單位、群眾團體、基層調解組織等部門主持,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當事人就繼續保持或解除婚姻關系及其連帶的法律問題達成協議的糾紛解決方式。
2、對于離婚糾紛,訴訟外調解并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必經程序,也不是訴訟前的必經程序。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在接受調解后隨時退出調解。
3、經過調解可能會出現三種不同的結果:一種是雙方的矛盾得到化解,繼續保持婚姻關系;二種是雙方都同意離婚,在子女和財產問題上也達成一致意見,采用協議離婚的方式,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三種是調解不成,一方堅持離婚,另一方則堅持相反意見,或者雖都同意離婚,但對子女、財產問題達不成協議,而需訴諸法院解決。
二、訴訟中的調解
第一,訴訟中調解的必要性,本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這表明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適用調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當事人草率離婚,以及在雙方當事人不能和解時,有助于平和、妥善地處理離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問題。即使調解和好不成,雙方還是堅持離婚的,也可以調解離婚。調解離婚有助于解決財產和子女問題,由此而達成的調解離婚協議,雙方當事人一般都能自覺履行。當然,通過調解達成協議,必須當事人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也不是無原則的,而應當本著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二,訴訟調解會出現的三種結果:
一是雙方互諒互讓,重歸于好。
二是雙方達成全面的離婚協議,包括雙方同意離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財產等。
三是調解無效,包括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達不成協議,在這種情況下,離婚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三、判決
對于調解無效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判決準予離婚或者判決不準離婚。 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一審判決離婚的,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二是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依法提出上訴。雙方當事人在15天的上訴期內均不上訴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原審判決即視為撤銷。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三是對于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離婚訴訟中調解的注意事項1、離婚訴訟的審理,應當進行調節;
2、調節和好的離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3、調節和好的離婚案件的被告起訴,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限制;
4、離婚當事人卻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無法表達意志外,應出具書面意見;
5、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由法定代理人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