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guī)定,只有“姘居”才能進行離婚索賠,即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一)》第2條規(guī)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有3個要件: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生活。解釋一下,“以夫妻名義同居”是重婚罪,不屬于民事索賠,而屬于刑法制裁。
律師提醒進行“有效取證”
今年年初,吳曦在律師的指點下,取得了老公情人的手機號,故意用自己的手機質問對方,引誘她回短信,說出她與吳曦老公“同居三年”的事。然后,吳曦趁老公偶然回來睡覺時,偷偷從他手機調出與情人來往的短信,和對方發(fā)給自己的短信一起,拿到公證處進行公證。記者仔細閱讀了這些短信,從內容中可以發(fā)現(xiàn)“同居三年”的證據效力充分,甚至直接能夠證明,雙方打算拋棄彼此的家庭后再結婚。
“主要有兩種證據,能證實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事實”,律師許利說。比如“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來表示悔改,這是一種索賠的關鍵證據。吳曦曾在去年底讓老公寫下了一份財產賠償協(xié)議,第一句就是“因本人的過錯”。另外,比較直接的證據就是雙方來往的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應當一一進行公證。
昨天,吳曦(化名)拿著一份特殊的公證書到南京某區(qū)法院起訴離婚并索賠,公證書里記錄了老公和情人來往的數(shù)百條手機短信。而在過去的五年中,吳曦曾花費數(shù)萬元,聘請“私人偵探”取得一些親密照片,屢屢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證據”。
花費數(shù)萬元的證據“無效”
吳曦說,老公并非第一次涉足婚外情,十年前剛剛生下女兒時,她就發(fā)現(xiàn)老公有情人。她跟蹤老公至一個酒店樓下,冒著夏天的烈日,等了一個多小時后,看見老公和一個女人手挽手走了出來。那一天的氣溫高達39℃,吳曦卻感覺一盆冷水澆遍了全身。吳曦和丈夫大吵一架,不久后竟又發(fā)現(xiàn)老公跟別人有親密關系。
老公的婚外情此起彼伏,吳曦覺得麻木了,決定為自己爭取最后一些東西,但她走了很多“彎路”。吳曦花費數(shù)萬元聘請“私人偵探”拍照、錄音,屢次被法院告知“證據無效”。她感到無法理解:親密照片、肉麻錄音如果都不是證據,什么樣的證據才能用來維護她的權益?
離婚索賠案勝訴寥寥
記者從法院了解到,目前離婚索賠的當事人頻頻使用“無效證據”,浪費了大量的金錢和時間。律師許利提醒說,即使捉奸在床的照片,也只能證明當事人“通奸”,而離婚索賠需證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經過公證的短信、郵件或是“保證書”,并含有能夠證明非法同居的內容,才能作為有效證據。
“我近年來判決的涉及婚外情的離婚索賠案有十幾起,勝訴的卻只有一起”。南京建鄴區(qū)法院的一名法官告訴記者,索賠一方當事人往往重金聘請“私人偵探”,拍下配偶與他人的親密照片,甚至捉奸在床。由于這些證據只能證明雙方有不正當?shù)男躁P系,也就是所謂的“通奸”。“通奸”只能離婚,不能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