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去調查另一方是否有婚外情嗎?
在離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導致離婚的案件,在我們代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占到了1/2以上。在處理離婚案件過程中,無過錯方往往掌握不了過錯方的確鑿證據,但又不甘心就此罷手,因此,往往耗盡心機去調查另一方有過錯的證據,甚至不惜血本,請人或請“偵探公司”出面調查,而忽視了對共同財產的調查取證及證據保全工作。因此,我們認為,如果過錯方不存在《婚姻法》46條規定的情況,不存在重婚、同居行為,當事人花過多的精力和金錢去調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 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為的直接證據是非常難以取得的,而間接證據再多,法院一般也不會輕易認定。因此,往往做了大量工作而不能起作用。其次,即使當事人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性行為的證據,但只能作為申請“無過錯方多分財產”的一個理由,而根據《婚姻法》46條提起損害賠償依據不足。而無過錯方多分,一般在法院判決書中只是一個“量”的平衡的問題,在財產分割上,不會引起“質”的差別。微信號復制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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