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據婚姻律師網統計,目前由于第三者導致離婚的比率已占到整個離婚的60%以上。既然一方有“婚外情”,在考慮離婚時,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往往用盡各種手段,甚至動用私家偵探獲取對方“不忠”、“有奸情”的證據,以便在離婚時,求得心理上的慰藉及財產分割上的利益最大化。
當事人不擇手段、不惜成本地“捉奸”取證,其心態或許可以理解,但是,這些證據對于離婚果真那么重要嗎?費盡心機取得的證據在離婚訴訟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我們特約請資深法官對此作出解析。偵探公司經常受雇協助“捉奸在床”。
相關案例:
暴力捉奸 構成侮辱罪
合肥某車站職工、年屆40的董某的丈夫下海創辦公司后,便開始在外與胡某有了不正當往來,后發展到與胡某公然租房非法同居,曾被合肥車站派出所處罰過。
董某找到胡某的丈夫,一起來到丈夫和胡某的租房處捉奸,胡某免不了遭到一頓辱罵和皮肉之苦。后在110巡警干預下,“捉奸”事態平息。
受到皮肉之苦的胡某向合肥東市區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狀告董某犯有侮辱罪。安徽省合肥東市區法院日前已判決董某的侮辱罪名成立。
“文明”捉奸不侵犯名譽權
陳莎(女)正在男友家和男友“激情似火”時,男友的妻子帶著一伙人突然破門而入并用相機一陣狂閃。羞愧難當的陳莎以侵犯隱私權為由把男友的妻子告上法庭。成都金牛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的行為是針對丈夫與第三者非法同居而進行取證,是對原始狀態的一種記錄。從被告對照片的使用情況看,其拍照的目的是為證明丈夫與他人同居的事實,主觀上沒有披露被告隱私的故意,也并未對外界進行宣揚。此外,拍照行為發生在被告與其丈夫所租房間內,就算原告一絲不掛,亦不能認定被告侵權。
最后法院判決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原告的名譽權,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婚外情”違背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嚴重危害家庭穩定,已成為導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在離婚訴訟中,如果能夠證明對方存在“婚外情”,即可置對方于“有過錯”的不利境地,從而更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隨著證據意識的增強,人們對“捉奸取證”越來越重視,為滿足這種社會需求,出現了以“專業化”、“技術化”為特征的私人偵探公司、調查事務所等等。如果“捉奸取證”僅僅是出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理性考慮,我們對此大可不必杞人憂天、質疑其存在的合法性。但事實上,許多婚姻當事人執著于“捉奸取證”,主要是出于被欺騙產生的憤怒情緒和報復心理,這就不能不引起我們的警惕。非理性的“捉奸取證”往往不擇手段、不計后果,不但不能達到預期目的,還會造成許多負面影響。
首先,“捉奸取證”并不能挽救婚姻。對方發生“婚外情”固然有錯,但至少可以說明夫妻感情已經出現了問題。如果想要挽救婚姻,明智的做法是在指出對方錯誤的同時,以自己的寬容促使對方“浪子回頭”,而不是不遺余力地揭開對方的“瘡疤”,讓對方走上不歸路。有人以為只要“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陳世美”就不會得逞。其實,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不是哪一方存在過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在“過錯方”起訴要求離婚的情況下,“無過錯方”雖然不同意離婚,但如果揪住對方的“婚外情”不放,只能成為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而判決雙方離婚。這時的“捉奸取證”不但于事無補,反而會適得其反。
其次,“捉奸取證”并非實現財產利益最大化的靈丹妙藥。“婚外情”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表現為關系曖昧(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但越軌程度不詳)、通奸(與他人有臨時、隱蔽的性關系)、姘居(與他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和重婚(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或騙取結婚證)等不同形式。不同類型的“婚外情”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并非只要“捉奸”成功就可以在離婚訴訟中滿足自己的任何要求。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只有對方的“婚外情”構成重婚或者姘居,無過錯方才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在司法實踐中,損害賠償的數額是由人民法院在考慮過錯方的違法程度、經濟能力以及判決的社會導向作用等各種因素的基礎上酌情確定的,常常不會令無過錯方完全滿意。如果對方的“婚外情”僅僅屬于關系曖昧或通奸,當事人只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所體現的“照顧無過錯方”原則,請求多分夫妻共同財產,但這種“多分”也是以適當為限度的,并不允許漫天要價。有的人為了“捉奸取證”,不惜影響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甚至高價雇傭所謂的“私家偵探”,最終的結果只能是得不償失。
再次,“捉奸取證”容易面臨合法性的質疑。“婚外情”固有的隱蔽性決定了對其取證的難度,但這反而會激發許多人“捉奸”的“斗志”,讓他們在“捉奸”的手段上無所不用其極,經常采用跟蹤、竊聽、偷拍、偷錄、私拆信件、破門而入等違法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因此,不擇手段的“捉奸”,即使“取證”成功也不一定能夠勝訴,還可能因自己的違法行為而承擔法律責任。“賠了夫人又折兵”的事例在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有人因當眾羞辱他人、散布偷拍照片而被判向“第三者”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有人因擅自侵入他人住宅、違法使用違禁拍錄器材而接受行政處罰,甚至有人因侮辱、傷害他人而構成犯罪。
最后,“捉奸取證”不應迷信直接證據。多數人抱有“捉奸捉雙”的習慣心理,認為只有“捉奸在床”才能揭露事實真相,為了取得“確鑿證據”而煞費苦心、舍近求遠。其實,相互印證的間接證據(如通話記錄、租房合同、賓館發票、衣物痕跡等)同樣可以達到證明目的,而且更容易發現和搜集。畢竟贏得訴訟、維護自身權益才是目的,根本沒有必要非讓對方無地自容不可。
總之,我們對“捉奸取證”的作用應當有一個全面的認識,對“捉奸取證”的方式更應該有一個合理的把握,否則難免誤入歧途、貽害無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