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床上“捉奸”拍照證據合法有效-滬律網
羅玲在自己家里捉到許某與自己丈夫通奸,并拍下照片為證。可是令她沒想到的是,正當她準備拿著證據起訴丈夫離婚時,許某竟“惡人先告狀”,到法院告羅玲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據該院法官介紹:“首先羅玲不是私闖他人住宅,所以,構不成刑事責任。至于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許某的其他合法權益,要看羅玲的目的、傳播的范圍和后果。如果是為了離婚訴訟中取證,證明丈夫有過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照片只作為給法院及有關部門提交的證據,這些都不違法。”
滬律網認為,像上述利用“捉奸在床”而獲得對方不忠證據的案件很多,在這些案件中,法律保護的是公民的合法權益,只要是合法的權益,無論其性別、地位,都將受到法律的保護。第三者也不例外。就目前羅玲捉奸拍照的行為來說,許某告其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主要看她要求維護什么權益,如果是名譽權的話,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因為她的名譽權已被她自己破壞了,法律也無法保護。盡管羅玲在取證過程中,行為可能有些過激,但只要主觀上不是故意侮辱,客觀上又不故意宣揚,從法律角度來看,并不涉及侵犯許某的權益問題。因此,自家床上捉奸,行為不要過激,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為,證據僅用于庭審舉證,這樣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