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當事人
【
1.證明材料的直觀性。
2.取證時間的不確定性。
3.取證時間的階段性。
此類證據的使用要注意的是:“tou(避免屏蔽詞)拍偷錄”不合法證據與“私自拍錄”合法證據的易混淆性。
根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評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證據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上。比如,在什么場合:為了調取證據,而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權行為,當然然取得的證據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證,不存在此種問題。但是,如果取證目的已達到,卻又另行對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進行侮辱,則又構成了侵權行為。再如,安放錄音設是在自己家里,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辦公室,則就不備合法性。再如,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內的兩人親昵的照片就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場合獲取的兩人親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過法律禁止出售的竊聽設備獲得的證據就不具備合法性,因為收集證據的手段不合法。
因此,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一定要注意視聽資料證據取得的方式,并就具體情況向專業律師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