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人們對同居的概念往往有多種理解,而最常見的理解是男女在一起居住,或者指男女一同睡覺,或者發生性關系.正因為存在如此混亂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明確的解釋: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的共同居住.
根據上述解釋,結合實踐經驗,本人對于此類證據的收集提出如下幾點建議,僅供參考.
1,要明確同居的真正概念.
2,要注意男女雙方并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3,要特別注意收集男女"持續穩定"的居住這一重要特點.
4,要有充分的人證.
5,必要時也可以請警方配合
6,如果訴訟已經開始也可以請法院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