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唐山的詹女士說她結婚1年多了,丈夫脾氣不好,經常對她大打出手,詹女士也多次請來雙方親朋好友勸導丈夫,還請居委會、派出所出面給丈夫施加壓力,但丈夫不動于衷,依然經常打她。詹女士想問,她如果向丈夫提出離婚的化需要什么證據?
王律師答: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判決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且調解無效”,實施家庭暴力是人民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情形,所以,詹女士提出離婚訴訟,首先要提供發生家庭暴力的證據,報警記錄、當地居委會的證明、知情人的證言等都可以。如果雙方有共同財產需要分割,詹女士還需要提供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例如房產證、存折、有價證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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