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證據的取證規則、取證方式都有別于傳統證據,傳統的證據收集手段、認證都不能完全照搬使用,因此,網絡犯罪中證據的提取、固定有一定難度。盡管如此,針對案件的具體情況,利用電子證據自身的特點,可以進行取證,為案件的偵破提供幫助。
(一)電子證據的一般取證方式一般取證,是指電子證據在未經偽飾、修改、破壞等情形下進行的取證。主要的方式有:
1、打印。對網絡犯罪案件在文字內容上有證明意義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將有關內容打印在紙張上的方式進行取證。打印后,可以按照提取書證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打印的時間、數據信息在計算機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個文件夾中等),取證人員等。如果是普通操作人員進行的打印,應當采取措施監督打印過程,防止操作人員實施修改、刪除等行為。
2、拷貝。是將計算機文件拷貝到軟盤、活動硬盤或光盤中的方式。首先,取證人員應當檢驗所準備的軟盤、活動硬盤或光盤,確認沒有病毒感染。拷貝之后,應當及時檢查拷貝的質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當等原因而導致的拷貝不成功或感染有病毒等。取證后,注明提取的時間并封閉取回。
3、拍照、攝像。如果該證據具有視聽資料的證據意義,可以采用拍照、攝像的方法進行證據的提取和固定,以便全面、充分地反映證據的證明作用。同時對取證全程進行拍照、攝像,還具有增加證明力、防止翻供的作用。
4、制作司法文書。一般包括檢查筆錄和鑒定。檢查筆錄是指對于取證證據種類、方式、過程、內容等在取證中的全部情況進行的記錄。鑒定是專業人員就取證中的專門問題進行的認定,也是一種固定證據的方式。使用司法文書的方式可以通過權威部門對特定事實的認定作為證據,具有專門性、特定性的特點,具有較高的證明力。主要適用于對具有網絡特色的證據的提取,如數字簽名、電子商務等,目前在我國專門從事這種網絡業務認證的中介機構尚不完善,處在建立階段。
5、查封、扣押。對于涉及案件的證據材料、物件,為了防止有關當事人進行損毀、破壞,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方式,將有關材料置于司法機關保管之下。可以對通過上述幾種方式導出的證據進行查封、扣押,也可以對于一些已經加密的證據進行。如在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查辦中,公安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了辦公用具及商業資料,將硬盤從機箱里拆出,在筆錄上注明“扣押X品牌X型號硬盤一塊”。由于措施得當,證據提取及時,既有效地證據犯罪,也防止了商業秘密的泄露。對于已經加密的數據文件進行查封、扣押,往往需要將整個存儲器從機器中拆卸出來并聘請專門人員對數據進行還原處理,這種情況下進行的查封、扣押措施必須相當審慎,以免對原用戶、或其他合法客戶的正常工作造成侵害,一旦硬件損壞或誤操作導致數據不能讀取或數據毀壞,其帶來的損失將是不可估量的。
6、公證。由于電子證據極易被破壞、一旦被破還又難以恢復原狀,所以,通過公證機構將有關證據進行公證固定是獲取電子證據的有效途徑之一。由于公證具有高成本、低效率的特點,也不能在電子證據的獲取上片面迷信公證的方式,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決定采取上述哪種方式進行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