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善良的人是需要經過認識和交往才能辨認出來,夫妻也是如此。世界上沒有一成不變的人或事,情隨境遷,等到某一天,你發現另一半已變得陌生,你可能會發現家里的財產情況也是模糊的。指望對方良心發現,在法庭上如實地坦白存款情況是幼稚的,因此,必須設法掌握對方名下的財產狀況。
如果夫妻尚在一處居住,可以在對方沒有完全防備時,發現對方存折或硬卡,將相關材料復印,或號碼抄下。如果不知道對方開戶賬號,但知道在具體哪一家銀行開的賬戶,一般也可以將儲蓄信息查到。
如果通過正當途徑即合法途徑,想要了解對方的銀行存款信息,必須通過法院申請法院調查。在北京,絕大多數銀行已經完全拒絕律師持法院的調查令進行儲蓄查詢了,查詢銀行儲蓄信息只能通過法院。而法院因為業務繁忙,法官人數有限,不一定對于當事人的權益都能高度重視。因此,對于不知道存款的具體開戶行和賬號,法官一般會表示拒絕查詢。從理論上說,只要知道某人的身份證號,通過銀行的科技處,都可以將當事人的存款情況查清。從實踐上看,只要能夠確定當事人在某家具體銀行有存款,都可以查到當事人的存款情況,但很難保證辦事人員是否盡心盡力。另外,沒有經驗的當事人或律師只會申請法院調查銀行存款情況,沒有申請法院打印自開戶以來的存取款明細,法官一般只要求銀行打儲蓄余額,而對于取款的歷史記錄不再過問,就有可能使得對方在法院查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隱蔽掉,因此,提醒當事人一定要在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上請求法院打印存取款明細。
實踐中,除了合法途徑外,還有通過銀行內部查詢當事人存款的途徑。我們認為,這是嚴重違反《商業銀行法》的行為,我們是不贊成當事人采用此類手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