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宣布進行法庭調查后,應當告知當事人法庭調查的重點是雙方爭議的事實。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反駁對方主張的,也應提供證據或說明理由。
原告簡要陳述起訴的請求和理由,或者宣讀起訴書。
被告針對原告起訴中的請求和理由作出承認或者否定的答辯,對雙方確認的事實,應當記入筆錄,法庭無須再作調查。
第三人陳述或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及理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否認的答辯意見。
案件有多個訴訟請求或多個獨立存在的事實的,可按每個訴訟請求、每段事實爭議的問題由當事人依次陳述、核對證據。
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事實所提供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應經對方辨認,互相質證。
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的證據,當事人提交法庭的,法庭不能公開出示,但可以適當提示。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證人出庭作證,法庭應查明證人身份,告知證人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應負的法律責任。證人作證后,應征詢雙方當事人對證人證言的意見。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證人發問。
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其所提交的書面證言應當當庭宣讀。當事人自己調查取得的證人證言,由當事人宣讀后提交法庭,對方當事人可以質詢;人民法院調查取得的證人證言,由書記員宣讀,雙方當事人可以質詢。
勘驗人、鑒定人宣讀勘驗筆錄、鑒定結論后,由雙方當事人發表意見。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勘驗人、鑒定人發問。
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查清后,審判長應當詢問雙方當事人有無新的證據提出,原告的訴訟請求或被告的反訴請求有無變更。當事人重復陳述的,審判長應當及時提醒或制止。
案件的事實清楚后,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
當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證據或者合議庭認為事實尚未查清,確需人民法院補充調查、收集證據或通知新的證人到庭、重新鑒定、勘驗,因而需要延期審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審理。需要當事人補充證據的,應告知其在限定期間內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