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和執行中,如何委托其他法院代為調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相互辦理委托事項的規定》中明確: 一、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和執行過程中,根據需要,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調查、送達、宣判和代為執行。
二、被調查人或者被調查的事項在外地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當地基層人民法院代為調查。必要時也可以委托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代為調查。
三、委托外地人民法院代為調查,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出具委托書,提出明確的調查事項和要求。必要時,應當簡要介紹案情或者附具調查提綱。根據情況需要,受委托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作補充調查。
四、委托調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托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委托書中對完成委托調查的時間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要求的期限內完成。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托人民法院,說明情況。
五、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需要勘驗現場的,一般不應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