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集物證、書證,應盡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復 制,但須注明保存單位和出處,書證還須由原件的保存單位或個人簽字、蓋章。
(2)收集證言,應對出證人提出要求,講明責任。證言材料要一人一證,可由證人書 寫,也可由調查人員作筆錄,并經本人認可。所有證言材料應注明證人身份、出證時間, 并由證人簽字、蓋章或押印。證人要求對原證作出部分成全部更改時,應重新出證并注明 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證。與證人談話,調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3)對于有關機關移送的調查材料,必須認真審核,經調查人員認定后才可作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