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分居之立法現狀及其缺陷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規(guī)定為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梢姡覈姓J事實上的分居。但是,我國現行婚姻法并未將分居制度作以詳細的規(guī)定,導致的弊端有:離婚訴訟中應如何認定分居,法無明文規(guī)定,當事人對在起訴以前婚姻雙方是否分居、分居時間長短這一事實普遍舉證難,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前述婚姻法條款的適用;夫妻分居期間的子女撫養(yǎng)糾紛日益增多;夫妻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依理論界通說及司法解釋應屬夫妻共有,但分居的夫妻,客觀上形成了兩個各自獨立的生活、經濟單位,所得的財產也處于分離狀態(tài),并不符合共同財產制的本質。
二、分居法律制度的域外經驗
分居(Separation),亦稱別居或分床分食制度,是指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終止夫妻同居義務的法律制度。分居起源于歐洲中世紀宗教法,西方國家認可的分居大致有三種:一為裁判分居,由當事人向法院請求并經法院判令分居,原因一般與離婚相同,亦許可諸如因人格、經濟上的事由,或因共同生活而受嚴重危害等不能與配偶同居的正當理由。二為協(xié)議分居,是指夫妻可以契約方式約定分居,約定免除同居義務及分居時的有關權利義務。三為事實上的分居,指當事人既有客觀的分居狀態(tài),又有主觀上的分居愿望,但多數立法例不承認事實上的分居。
外國法律對分居法律后果的規(guī)定主要涉及以下五個方面:(一)暫時免除夫妻之間法律上的同居義務,在此期間雙方個別居住,即使仍在同一屋檐下生活,也無須共同處理家庭事務,不存在夫妻性生活;(二)終止夫妻之間原有的家事代理權,但若第三人不知情,該夫妻仍就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三)分居時的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以杜絕對外交易的困擾,保護善意第三人;(四)法律上的夫妻扶養(yǎng)義務不能免除;(五)關于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監(jiān)護)和撫養(yǎng)準用離婚后的親權及撫養(yǎng)的相關規(guī)定。
三、設立夫妻分居制度之意義
夫妻分居制度的設立,可實現的法律功能有:1.易于認定當事人是否分居以及分居時間,給審判提供客觀標準,避免當事人多次重復訴訟,提高審判工作效率。2.分居宣告明確了分居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了夫妻財產及子女撫養(yǎng)。3.對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提供正當途徑的解脫,婚內強奸的法律困惑將不存在。4.對婚姻法夫妻財產制是一個有益的補充。5.分居制度的設立符合民事訴訟的目的,終結了分居的夫妻雙方不確定的權利義務狀態(tài),使當事人從重復訴訟的怪圈中掙脫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