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內,丈夫因生意欠了5萬元債務,離婚時丈夫要求妻子也要承擔債務。日前,余干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判決原、被告離婚,5萬元債務由原告王某清償。
王某與張某原系夫妻,于2011年1月分居生活。2012年3月,王某因經營需要,向李某借款20萬元,后歸還其15萬元,仍欠了5萬元的債務。2013年3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與張某共同承擔這5萬元的債務。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向李某借款是發生在王某與張某分居期間,其借款并非用以夫妻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而且原告王某也無證據舉證證明該債務是其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該債務仍屬于王某的個人債務,理應由其個人承擔。另外,王某與張某分居滿2年,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