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明文規定,夫妻離婚的條件是:夫妻感情已破裂。但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可視為感情確已破裂。可正陽縣的李某妻子外出打工與自己分居,李某便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為由提出離婚,法院是否支持李某的訴訟請求。6月24日,正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離婚案。法院當庭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判決李某不予離婚。
2008年3月,正陽縣大林鎮農民李某與永興鎮農民林某經人介紹認識后相識并相愛,2009年12月登記結婚,2010年、2011年林某先后為李某生育一女、一男。2012年2月林某外出打工,為了掙錢,林某2年多打工未回家。期間,林某也經常與家人聯系。今年5月,李某以林某不顧家庭、以夫妻分離2年多為由提起離婚訴訟。
庭審中,林某辯稱:和李某感情深厚,育有一雙兒女,現迫于家庭貧窮,兩個小孩上學花錢不得不外出打工,雖然沒有回家屬夫妻短暫分離,非夫妻分居,逢年過節互通電話,請法庭駁回李某離婚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準則,夫妻雙方應本著相互扶持,互諒互讓,互相尊重的原則,正確處理家庭事務與矛盾。林某、李某共同生活多年,育有兒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因林某外出打工掙錢養家無可非議,但以此致與李某暫時分離視作與李某分居請求離婚,于法無據,應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