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丈夫分居已滿6個月,現在我來請你們給我辦理離婚手續”。這是近日一名女子來到壽縣人民法院向法官說明的起訴離婚理由。經了解,原來該女子聽說夫妻分居滿6個月就能依法自動裁決離婚,所以自己書寫了一份離婚申請,來到法院要求法官辦理離婚手續。
該女子姓孟,壽縣人。2008年10月,孟女子經人介紹與本村李某相識、相戀,后于2010年2月登記結婚,于2010年11月生育一女。婚后雙方在當地共同經營一土菜館。2014年4月12日晚,因土菜館的經營問題,夫妻倆出現矛盾,繼而發生吵打。之后,孟女子便回娘家居住,雙方分居生活。孟女子性格要強,受不得丈夫那晚對其辱罵和毆打,且分居期間丈夫亦未給其賠禮道歉,并接其回家,孟女子心灰意冷,在咨詢了鄉里傳說的相關離婚事宜后,遂于夫妻分居滿6個月后來到法院,要求離婚。
負責立案的法官告知孟女子:“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裁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其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是認定感情破裂的一個理由,但分居滿6個月不是離婚的法定理由,且法律上不存在自動裁決離婚一說”。經法官釋明法律規定,孟女子才知自己聽來的法律規定系誤傳,但因自己丈夫未表示與其和好,故決定回家與丈夫溝通一次,若雙方不能和解,再依法訴請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