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和丈夫正在鬧離婚,他在訴狀里面說我們從2012年開始分居生活,至今已經滿兩年了,符合離婚的條件。但是事實上我們是從2012年開始在廣東不同城市打工,沒有住在一起而已,我想問,我們這樣是法律上說的分居滿兩年嗎?法院會判離嗎?如果一方堅持說分居滿兩年,另一方否認,法院又怎么認定雙方分居的時間呢?
廣西桂平 王某
答: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根據您的敘述,您與丈夫是因為在不同的地方務工而分居生活,并非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這種情況并不屬于《婚姻法》中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情形,如果沒有其他導致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不會判離婚。關于法院認定雙方分居的時間,則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如果您丈夫對于你們分居的時間沒有證據證明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的,您又加以否認的,則應由您丈夫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法院不會采納他關于分居時間的陳述。
作者單位:廣西桂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