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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離婚需要出示什么證明?比如說什么樣的情況下分居?什么時候開始分居的?如何證明?這需要在分居剛開始的時候提出申請和證明嗎?
滬律網(wǎng)律師回復: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xié)議;
3、居委會(或物業(yè))居住證明,水、電、煤氣發(fā)票等;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
5、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親戚或鄰居,有條件的話最好讓證人出庭作證。
法律知識拓展:
《婚姻法》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chǎn)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fā)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diào)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由上述規(guī)定可知,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可以作為訴訟離婚的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