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和曉蘭經人介紹,于2005年相識,并于2007年1月1日步入婚姻的殿堂,他們和每一對新婚夫妻一樣,發誓要“執子之手與之偕老”。婚后,他們的感情很好,令朋友羨慕。可這所有的美好,隨著兒子的降臨戛然而止。
生下可愛的兒子原本是件值得高興的事,可對于這對夫妻來說卻好像多了件沉重的包袱,原因是雙方父母還都沒有退休,沒時間給他們帶孩子,雖然請了保姆,可晚上孩子就得歸他們帶。小夫妻倆平時都酷愛玩,小明愛玩網絡游戲,曉蘭則喜歡與閨蜜逛街購物,本來可以各玩各,現在可不自由了,這樣矛盾就來了,有時為了你今天多玩了半小時、明天你出去時間長了而起爭執,漸漸地,小吵天天有,大吵三六九。年輕氣盛的小明有次動了手,這下捅了馬蜂窩了,曉蘭開始摔東西,這個家從此陷入了無休止的戰爭。
2013年3月,小明所在公司有一去四川辦事處任職的機會,他為了逃避家庭戰爭,申請去了四川。2015年2月,他回家向曉蘭提出協議離婚,曉蘭不同意。無奈之下,小明于2015年5月以夫妻二人分居超過兩年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雙方離婚。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雙方非感情不和而分居,故依法判決駁回小明的離婚訴訟請求。
案件評析
本案值得評析的法律問題主要有三點:其一,根據我國婚姻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可以通過哪些途徑?其二,人民法院依法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其三,夫妻雙方分居滿兩年能否自動離婚?
首先,依據我國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可以通過兩種途徑: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是指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除夫妻關系的離婚方式。訴訟離婚是指男女雙方對于是否離婚、子女和財產問題均無法達到一致意見的情形下,一方到法院提起離婚之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離婚的離婚方式。當然,針對訴訟離婚方式,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先進行調解,如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其次,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可以依法判決夫妻雙方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具備上述列舉的五種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夫妻雙方離婚。
也就是說,如果不具備上述五種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是不能依法判決夫妻雙方離婚的,但如果夫妻雙方在審理過程中自愿離婚的,僅就財產等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則不在此限。
最后,夫妻雙方連續分居滿兩年是不能自動離婚的。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明確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為法定準予離婚的條件。其中,夫妻雙方分居的前提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其次,分居的時間必須是連續滿兩年。當然,即使符合以上兩個要素即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也只能通過訴訟離婚或者是協議離婚。也就是說,分居滿兩年只是判斷感情是否破裂的一個方面,是人民法院判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法定依據之一,最后的認定還需要結合證據進行綜合地判斷。
結合本案,小明與曉蘭就離婚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任何一方均可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但是,人民法院是否判決夫妻雙方離婚,關鍵看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有無離婚的法定情形。而小明與曉蘭夫妻分居的原因恰恰是因為小明外出工作,并非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故人民法院依法是不能判決夫妻雙方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