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2008年經人介紹嫁給了馬某,后來有一個兒子。2011年8月,馬某外出打工,從此與我朋友分居至今。期間,馬某還經常和我朋友通電話聯系,詢問家庭情況和小孩的生活學習情況。2014年5月,在電話中馬某提出與我朋友離婚,我朋友不同意,之后雖然雙方電話聯系了多次,但是都為離婚事宜爭吵。2014年8月馬某向法院提出離婚所訴訟,稱自己與我朋友已經分居三年,夫妻關系名存實亡,請求法院判決兩人離婚。但我朋友堅持認為夫妻兩人感情未破裂,堅決不同意離婚。請問他們的情況構成離婚的條件了嗎?讀者:孫女士
律師解答:
您好,若沒有其他證據證明二人感情破裂,則很難認定構成離婚的條件。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可見,若訴訟離婚,需滿足一定的條件,其中一條即為“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需同時滿足“感情不和”和“分居滿二年”。以現有情形來看,您的朋友夫妻雙方雖已分居滿二年,但分居系客觀原因所造成的,并非感情不和,因此不能單以分居為理由主張感情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