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本是平常事,吵得厲害了還可能一時分居。但是,一旦分居了就會產生經濟問題,如果一方收入微薄,養不起孩子,那可怎么辦?在雙方還沒有離婚的情況下,一方可以向法院主張要另一方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嗎?近日,武寧縣人員法院審理了這樣一樁案件。
2012年8月25日,武寧人李某某與方某某登記結婚,2013年7月生育兒子李某。后雙方因吵架導致分居,方某某到外租房居住,李某與方某某共同生活。因方某某收入微薄,無法維持其與兒子生活,故方某某多次向李某某索要兒子的撫養費,但李某某一直不予理睬,故方某某以李某為原告、將李某某起訴到法院。
李某某是否應支付子女撫養費?從本案情況來看,李某某與方某某尚未離婚,只是因為吵架而分居,是不是不存在撫養費一說?
法院認為,李某某與方某某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矛盾而導致兩人分居生活,李某某據此而不履行撫養兒子的法定義務,其已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受撫養的合法權利,在方某某的收入不足以維持母子的正常生活時,而李某某在有能力支付卻拒不支付的情況下,已侵犯到了李某的生存權。
法官認為,無論父母雙方是否離婚,撫養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且法律也并沒有規定離婚是主張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因此,法院支持了方某某的訴求,判決李某承擔撫養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理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法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仍有資格代表自己的孩子向另一方主張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