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蕭姓男子四年前娶陳女為妻,要求陳女簽“二年內未生育就無條件離婚”的結婚協議書后,才辦理結婚登記,兩人因此鬧翻分居。蕭以陳女跟網友搞曖昧,控告她騙婚詐財求償四百八十三萬余元(新臺幣,下同)。“最高法院”維持一、二審見解,認定結婚協議書違反公序良俗,且查無陳女與網友曖昧的證據,判蕭敗訴,全案定讞。
在圍棋界頗知名的蕭姓男子,二○一一年七月經介紹認識陳女,同年十月廿九日兩人辦結婚喜宴。次年二月陳女回娘家后,蕭即控告陳女騙婚詐財。
蕭指控陳女假藉結婚向他詐財。檢方調查后對陳女處分不起訴確定。蕭另提民事訴訟,向陳女求償四百八十三萬余元。
陳女辯稱,收下的聘金二百萬元及生活費十一萬元,都用于支付結婚費用,蕭買給她的廿一萬元金飾及四十一萬元家具,也都在蕭家,蕭無權索賠。
陳女表示,婚宴后兩人同居三個月,因她拒簽“二年內未生育則無條件離婚”的結婚協議書,蕭因此不辦結婚登記,甚至以“神明講今天不宜辦”臨時拒辦結婚登記。
法院傳喚雙方親戚及媒人作證,證實蕭要求先簽協議再辦結婚登記,陳女不同意才導致結不成婚。
法院認為,結婚協議書的內容違反公序良俗,且查無陳女與他人曖昧證據,認定兩人無法成婚的責任在蕭,判蕭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