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之間取得的財產視為個人財產的認識是不正確的。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夫妻財產中除某些法律明確規定的特殊情況屬個人財產外,一般情況下如無約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都為夫妻共有財產。根據《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關系規定的精神,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間,除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外,各自使用的財產和收益財產仍應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小編提醒:夫妻分居期間,財產還是共有,債務要分具體情況承擔。夫妻一旦沒有共同生活,各自的獨立性就強了,對于對方的財產情況也就很難知曉,但是對方在外產生的債務 或者取得的財產和自己又有密切關系,所以,要避免以后產生糾紛,就應該采取一定的措施,比如,在分居之時,約定夫妻分別財產制,定下書面的協議,這樣既符合雙方的情況,也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財產權利。
相關知識:分居期間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
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由上述可知,一般情況下,分居期間是不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有上述特殊情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