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時間的算法
律的規定感情不和分居時間的算法,時間上要求分居已滿兩年才算分居。一般分居時間應該延續而不間斷。一旦雙方從分居的狀態恢復的共同居住,則分居時間應清零,若雙方再次分開, 分居時間將重新起算。
二、因感情不和分居時間的算法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中的 “分居”定義為“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若雙方確實在客觀上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這就應認為夫妻雙方處于一種分居的狀態。實踐中,常常會存在一種情形,就是夫妻雙方雖然分開居住,但是仍然居住在同一套房屋內,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同室分居”。在同室分居的情況下雙方是否構成分居?從上文釋義對于分居的認定來看,是通過對雙方經濟上是否分開,生活上是否關心扶助等因素,綜合考量雙方是否具有繼續共同生活的意愿。若雙方主觀上不再具有繼續共同生活的意愿,客觀上有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表現,則應認定雙方分居。因此,分居未必是不住在一套房子里,分屋居住也可構成分居。另外,還有一種更為極端的情況。當事人表示雙方仍舊在同一張床上休息,但是多年以來,雙方都分兩條被子,且多年沒有性生活,此時是否可以認定雙方分居?首先當事人舉證相關事實存在困難,即便完成舉證或者另一方對 該節事實自認,也不宜認定為分居。原因在于,雙方沒有體現出強烈的不愿共同生活的意思。
三、時間上要求分居已滿兩年
司法實踐中,一般觀點是,分居時間應該延續而不間斷。一旦雙方從分居的狀態恢復的共同居住,則分居時間應清零,若雙方再次分開, 分居時間將重新起算。分居證明內容應包含以下幾個方面:1、雙方分居的事實;2、雙方開始分居的時間;3、雙方分居的原因。關于證據的類型也不拘泥于某幾種,一般來說,實務中常見的有居委會證明、租房合同、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等,當然,一些諸如證人證言、物業證明、小區停車證的證據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分居的事實,只是相對的證明力稍弱。